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
:(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
,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
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
,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
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
,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
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
产组合。因此
,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
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
大的当期收入
,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
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 ,以达到控
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
,同
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
获利
,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
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
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
,兼顾成长类股票。
(三)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完善。
1、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股市后,保险资金的运作渠道已
经拓宽。因此
,必须对现行的《保险法》进行修改,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列为保险资金的运
作方式
,并将其投资的比例也列入法律,使保险资金的运作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做到
有法可依。
2、考虑到对保险资金单独成立保险投资基金已成可行且有必要,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允许保险公司成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保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