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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增加,例如企业的研发所获得的专利权,增加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自行建造厂房
增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资产在企业内部的转换减少了这个资产但增加了那个资产;
等等。而且,企业设立之后的企业资产的形态也更加多样化。如果说企业设立时出资人投入
的资产具有与个人资产完全相同的形态,那么企业设立后的活动则逐渐导致企业资产具有
了不同的形态。

 

  我们根据企业的一般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与个人资产内容进行比较。

(1)人力资产是

企业资产负债表不曾有的。可以说,会计理论中的企业资产其实仅涉及非人力资产。(

2)企

业存货和固定资产均属于实物资产。(

3)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均属于金融资

产,应收账项是企业的一种债权,从而也属于一种金融资产。不过为了与通常观念中的金融
资产相区别,我们将应收账项称为准金融资产。(

4)企业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

权、专利权等,与个人无形资产无异。但会计学由于对货币计量、可控制性等的要求,认为缩
小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内容。例如企业所形成的网络关系、顾客忠诚度等,管理学承认它们属
于无形资产,但企业会计准则未承认。(

5)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实是企业实物资产、金融

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可以还原为各项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6)

最后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如下项目: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
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这些项目在会计学研究中通称为经营性虚拟资产,这些资产不属于实物资产、
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但属于一种虚拟资产。

 

  经过上述处理,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在非人力资产形态方面取得完全一致,但各形态
下的具体内容则存在差别。

 

  

 

  二、资产与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在上文论述中,尽管我们曾经多处提到与资产相关的权利,但我们都仅仅将其称为产
权,例如我们说个人资产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企业资产的产权归企业所有。我们并没有提到
所有权。这并非没有原因,下文将进行分析。鉴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尚未包括人力资产,我
们暂且忽略人力资产的产权问题。

 

  我国的法律传统以成文法见长。自清末光绪变法后,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对我国民法
影响甚深。解放后对日本、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学习,使得我国民法典沿袭的是成文法的大
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而与普通法的英美法系相去甚远。而在大陆法系中,物权法和债权
法成为民法的中心,所有权则降为物权法的中心。由于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主要借鉴德国物权
法,而在德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即实物资产;至于金融资产和无形资
产,均不能称所有权,因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本身是一种权利,如果对其使用所有权
则必将导致

“所有权的所有权”这类悖论。按照成文法习惯,无形资产的产权被划分为著作权、

专利权、土地经营权等具体权利,而金融资产的产权仅划分为两种:股票的产权称为股权,
将债券、银行存款、现金等均属于债权。

 

  将上述原理首先于应用于个人资产,则由于个人资产的形态远不止实物资产,因此我
们难以用所有权来概括个人对其所有资产的权利,较为全面的称谓只能是

“产权”或“财产

”。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企业资产。由于企业资产包括一系列的资产,因此,我们同样不能

笼统的使用

“企业所有权”或“公司所有权”,较为合理的提法应该是“企业财产权”或“公司财

产权

”。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是公司制,那么各国包括我国都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权与
投资者财产权相分离,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对于其投入公司中的资产,将不能再主张
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转而主张股权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