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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盟为了
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
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
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4.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
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
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
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

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
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
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

 

  

 

  

5.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欧盟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
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
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
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
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
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6.预防为主原则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
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
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
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
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三、欧盟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从

“苏丹红一号”到“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

, 从“瘦肉精”中毒到“地沟油勾兑食用油”等等。这反映了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上

的漏洞,欧盟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有益经验将对我们将来的改进工作起到很好的借
鉴作用。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要以法律为基础。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