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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

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

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

的物品

;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

物品

;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

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

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

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

  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