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
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
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
的物品
;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
物品
;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
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
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
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