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效率,有效降低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派遣不仅可以为低
就业能力人群提供有序的就业渠道,而且可以满足高就业能力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

[5] 

从事劳动力派遣的劳务型公司往往是在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的鼓励、引导下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其中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动力派遣义务
有的是劳务抽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也有的是新建立的。

[6]劳动力派遣对于增加就

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恰恰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问题最多,许多劳务派遣公司
本身就是由要派机构设立的,要派机构通过设立派遣公司将自己的用工风险转嫁出去,一
旦要派机构与劳动者在用工方面出现问题,要派机构就可以将责任转移出去,在必要的时
候,甚至可以直接让派遣机构破产倒闭,从而达到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这也正是部分学者
否定劳动力派遣存在价值的主要理由。

 

但在笔者看来,对劳动力派遣这一形式绝不能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
式的存在增加了就业的途径,对于从多方面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问题的存在
会使我们对当前的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产生一定的怀疑,但我们决不能

“因噎废食”,否

定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任何事务的存在都是有两面性的,不能仅仅因为它在萌芽时期存
在的一些问题,就以简单禁止的方式加以处理。我们只有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劳动力派遣
这一用工形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

“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要使劳动力派遣走上正

轨,真正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本的途径是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放
低劳动法的标准,加强对派遣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这些工作在短
时间内是无法做到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才能最终实现完善劳动力派遣立法的目
标。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今后发展劳动力派遣的总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循序渐进地不断完善
我国的法制体系,为劳动力派遣行业创造自由、规范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发挥特殊作用的劳动力派遣行业的发展。

 

 
【注释】

 

[1] 参见郑津津:《从美国劳动派遣法制看我国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载《台湾中正大学法
学集刊》,

2003 年 1 月 

[2] 参见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载《中国劳动》,2005 年 6 月 
[3] 参见林仁端:《劳务派遣利弊谈》,载《四川劳动保障》,2006 年 6 月 
[4] 参见程洁、李黎:《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对策》,载《山东劳动保障》,2005 年 11 期 
[5] 参见蔡跃进:《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劳动保障通讯》,2004 年 7 月 
[6] 参见张丽宾:《对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研究》,载《中国劳动》,2005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