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赋予监事会一定的处置权限才能对被监督者起到威慑作用,才能改善这种局面。新《公司
法》中对监事赋予了对董事经理的直接诉讼权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事会人员的监督
处理权限
,然而由于对股东诉讼权的条件规定乃是在董事经理行为严重有损公司利益及其他
股东利益时才能施行
,这一条件过于概括使得监事的股东诉讼权实施可能会流于形式。由此
可见
,对于权利保障方面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探索。(3)完善责任制度。要督促监事会成员实施
更为有效的监督活动
,在赋予监事一定权力保障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应责任,通过确认监事对
于公司某些不当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来警示监事积极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能
,尽量减少不利于
公司的不当行为。
3、借鉴“独立董事”,尝试“独立监事”
根据上文分析
,我们知道,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法理背景和治理环境下是难以与监事会
制度兼容发展的
,两种制度的并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监督制度的问题。然而,独立董事
制度的引入并不是全无益处
,至少它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思想――独立董事所基于的监督思想:
独立性、外部监督、事前监督。而这些也正是现在监事会制度所缺乏的。我们可以借鉴独立董
事的设置理念
,尝试设置独立监事,也就是从企业外部聘请有资历的专家参与到监事会中来,
将这些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独立性
,也可以通
过完毕监督弥补内部监督所存在的不足。与此同时
,也应注重“独立董事”理念的引入,使“独立
监事
”的职能设置更加丰满,义务履行更加有力。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引入独立董事所带来的法
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上的协调难题
,也可以借鉴其有利思想来优化改革我国现存的监事会制度,
将会比机械地套用独立董事模式更为有效一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这个特殊的经济历史环境下,监事会制度作为监督
制度的必然选择是有其适应性和实用价值的。我们要努力从监事会制度的设置及执行过程中
寻找监事会监督不力、效力缺失的根本原因
,从监事会制度的优化改革中寻找出路。独立董事
制度的引入虽然不能解决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存问题
,但却给我国监事会制度敲响了警钟,同
时也为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理念。因此可以说
,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对我国监事
会制度是利大于弊。只是我们应该认清这种利弊关系
,既不应忽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也不应夸
大独立董事的作用。只要把握住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大方向
,必能进行有效的改革,提高监事会
的约束力。
(注:本文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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