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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银行存款等
  借:生产成本
  固定资产

   贷:安全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

  安全支出

——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

  四、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安全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

[2004]119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 号)规定,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
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即煤
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若未实际发生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6 号,以下简称“26 号公告”)未发布实施之前,关于煤

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财税人员。

“26 号公告”统一了安全

费用税前扣除口径,明确指出,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
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
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使用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建议
  

“26 号公告”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器、机械
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即煤炭企业一旦使用安全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

形成资产的,需要连续

10 年做纳税调整,极大的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务处理难度。笔者认

为煤炭企业使用安全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必须做好备查表,以便纳税调整处理;并建
议煤炭企业尽量使用安全资金,用于收益性支出,避免形成资本性支出造成纳税调整,以
简化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即煤炭企业无论是使用提取

的安全费用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还是使用其他自有资金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都可以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笔者建议煤炭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财务部门应建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
用部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采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充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
策,降低企业税负。
  五、安全费用的内部稽核
  为更好的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笔者认为煤炭企业应建立
安全费用内部稽核机制,尤其对于大型煤业集团,更应该建立安全费用内部稽核机制,定
期或不定期对所属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情况进行内部稽核,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
全生产投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以下为笔者认为安全费用内部稽核中的几个关注点:
  

1.由于“16 号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笔者认为,在煤炭经营形势较好的年度,应关注煤炭企业是否存在刻意提高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用来调节利润的行为;以及将安全生产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通过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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