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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

=∑[(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五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
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
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

金-手续费等。
第四十七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
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
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
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
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
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
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
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
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收市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
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五十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

=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会员或者客户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会员或者客户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五十五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

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在
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
据。

 

第五章  结算关系变更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相关会员办理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不再续约;
(二)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提前解除结算协议;
(三)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因故不能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四)交易会员变更为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变更为交易会员;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发生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应当在不迟于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