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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

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

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3 年 1 月 10 日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经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
司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根据其工伤时的年龄和伤
残程度给予

2 万元以上、36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工伤补偿。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个月。

  

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

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个月。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
残或死亡,在按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