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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

 

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

 

示。

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
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
工作的岗位。

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
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
替的工作岗位。
《 吉 林 省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办
法 》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

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
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
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
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
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
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
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
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
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
作岗位。

第 四 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
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 用工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广 东 省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办
法 》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

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
20 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

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的明确规定,并且确定了比
例计算的方法以及适用范围
根据此条规定,严控劳务派
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范围
主要限于具有用人单位主体
资格的单位,这就排除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