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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

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年过渡,排除条款留有隐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

10%,但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

比例超过了

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考

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

2 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

2 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 10%以下。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

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

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

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