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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二)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中引进严格责任;(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宜提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其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应当建立针对破坏环境犯罪适用的非刑罚措施。

  关于增设危害草原犯罪问题,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张桂荣从现行刑事立法对
草原保护的现状出发,论证了加强草原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破坏草原罪;
截留、挪用草原建设资金罪;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罪;草原监管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