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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③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

/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

和控制的比例一般要求可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
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煤层。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加以简化
和调整。

 

  (

3)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

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
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

4)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丁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煤、

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有关条款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②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
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

5m 以内。 

  ③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大于

10m 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

应控制在

10m 以内。查明作为露天边界的断层,以及露天境界以外可能影响露天边坡稳定

性的断层。

 

  ④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
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及视密度等质量特征。

 

  ⑤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供必
要的地质资料。

 

  ⑥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
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评价露天疏干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