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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的弊端是明显的:首先,会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冲突。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庭

不应再解释明确而清晰的合同语言;而另一方则认为,除非清晰而明确的合同语言另有规
定,法庭应授予投保人合理预期的权利。其次,保险人会认为法庭只考虑了投保人的合理预
期,而没有考虑保险人的合理预期。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产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必然
会导致较高的保险费率。最后,某些被告知的投保人可以得到他们没有预期的保险保障,因
为一般的投保人是会预期该保险保障的产因此,正如美国著名保险学者所描述的

”满足合理

期待说

“在一定程度是”法庭判决的保险“。12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基础和目的,系基于保险合同为一种附和
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被保险人欠缺保险专业知识,且经济力量相对弱
小,为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保险条款的用语有歧义或模糊时,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
适用就成为必要。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一种对保险合同附和性的司法规制手段,以
及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二、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释规则很多,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判例中,

“能够发

现的解释规则大约达

13 个。

”13 当保险条款文义有疑义时,解释上应否优先适用疑义解释

规则,颇多争议。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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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说”,又称“主观说”。该说认为由于保险条款都由保险人拟定,所以在享有选择

符合其目的的措辞之权利同时,也负有将之清晰地表达出来以让对方了解的义务。如果有疑
义,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以符合

“如果有疑义,反对拟文人”的原则。支撑肯定说的理

论基础为前述附和合同理论。附和合同与那些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和妥协而形成合同条
款的合同是不一样的,

“在大多数场合,当事人意思优先这一主要原则,建立在不正确的前

提下,即保险合同是同等力量的当事人间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当事人讨价还价,把他们
的协议归纳成书面的。

”15

  因此,当保险人选定保单上的语言。书写保单,并将其卖给投保人后,如果该保单中含
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用疑义解释规则,对此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2.

“否定说”,又称“客观说”。该说反对主观说的见解,认为主观说将疑义解释规则视为

“优先原则”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它出自于个别保险合同的主观解释原则,而忽略了
一般格式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于危险共同团体内各成员的客观性。因此,该说主张法院在解释
保险合同的疑义条款时,应当立于完全超然的地位,没有作不利于哪一方当事人解释的必
要。支撑否定说的理论基础有二:其一为

“团体契约说”。该理论认为,保险为一种分散危险

的工具。危险的分散需要有一个遭受同类危险威胁的共同团体来承担,故任何一种保险均需
以一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
(被保险人)所组成,而保险人仅是负责集中危险及管理危险而赚取营业利润的组织。因此,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将有损危险共同体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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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为

“政府干预说”。该理论认为,一般定式合同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由保险人单方拟

定,保险条款在应用前须先经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查。由于不可能期待保险人具有将条款内所
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考虑清楚而表达出来的能力,所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有违合
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原则。因此,

“客观说”视已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具有

和法律相同的效力,其解释方法应依一般法条解释原则,无所谓作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必
要。
  

3.

“折中说”。折中说首先反对客观说的见解,其理由为:事实上无任何格式保险合伺条

款的制定,由被保险人以同样的地位和保险人共同完成。即使其条款的应用需经保险监督机
关的审查,但也只以保险人所提的稿案为案臼而已,并且审查机关为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