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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学核心表达、阐述和展开)。亚里士多德亦认为,所谓权利就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
律首要的任务是调整因每个人根据其价值而获得待遇的不平等之利益关系。罗斯科

·庞德说

法律秩序所保护的是利益而不是法律权利,法律是一种获得利益的手段或是社会关系的保
护。可以认为,法律是获取或减损利益的方式,是利益认可、给予、限制、剥夺或致损的正当、
正式、规范、合法、最终的方式和手段。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关系即指利益关系。所谓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实际是围绕利益展开。法律权利可以认为是利益获取或扩张的方式。法律
义务是利益的限制或让渡方式。法律制裁是利益的限制、剥夺或负值(负利益)方式。调整法
律关系,实为整合和衡平利益关系。这说明法律关系的调整即利益的衡平是动态的过程,渐
进的过程,进化的过程。

 

  就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法学认识而言,与其说环境问题是经济行为的副产品,不如说
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不良衡平的结果,或曰未得合理衡平的结果。经济学认为是负外部性
(外部的不经济性)的结果,主要是从市场失灵角度考察,并引出政府失灵问题,即从私
益问题入手导引出公益与私益的衡平问题。环境法应主要从政府失灵角度考察,并结合市场
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借鉴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正视负外部性的同时,关注正外部性问
题),即从公益问题入手导引出公益与私益(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环境公益与环境私
益)、公益与公益(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的衡平问题。经济学的环
境问题研究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效益问题,环境法的研究则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
公平问题,兼顾效益。

 

  环境法中存在利益。利益就是需求。法学中关于利益学说有两个引人注意的理论。第一个
是美国的社会学家马洛斯的六大需求学说,即需求层次论。还有一个是美国罗斯福总统的四
大自由的论说。谈及环境法,往往有一个误会存在,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
此环境法也是关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部门。事实上,环境法并不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
展需要的法学学科,生存问题不应归属于环境法研究的范畴。环境法关注的应是基于提升生
活质量的发展的需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1998 年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著的《以自

由看待发展》一书在这个问题上给我们很多启示。

 

  发展的需求,理论上不易阐释,此处举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个湖区,上世纪
70 年代的时候那里生活的本来是渔民,后来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的

“农业学大寨”活动中,将

湖区围湖造田,原有的渔民笨只会捕鱼,不会种地,围湖后就不得不种地。经过多年,好不
容易学会了种地,可现在开始实行退田还湖的措施和政策。可学会了种地的渔民现在又不会
打渔了,怎么办?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应当给予补偿,给予发展的补偿。发展补偿最
重要的不是有限定的经济补偿,而应是发展能力的补偿。顺着这个例子,我们再扩张一点,
比如,现在进行农村的土地整治和使用权流转的实践。这会使农村土地有可能升值,产生土
地的超额价值,就是土地红利。这个红利怎么分配?仅仅给经济补偿不够,因为仅给补偿的
话,对土地开发的红利,原来失去土地的农民是无法享有的。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实
行土地入股,农民做股东,永远享受土地红利,可以分红。为了保证获得红利,他还可以制
止任何伤害其红利的行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个可称为公众参与,是主动参与了。

 

  再举个例子。现在环境法很热门的一个主题是土壌污染防治法。实际上说,土壤污染防
治法并不是着眼于或主要不着眼于污染防治,而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消减土壤污染的土地整
治来提高土地价值。简单的说,土地一旦受到污染,土地至少从总量上会减少。土壤污染治
理可以增加总量,在增加总量之外还可以使土地质量得到恢复。土地治理可以使土地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