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负责艾普集团各子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的所有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f 、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第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人事档案管理的义务是指导各子公司按本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
档案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责就是负责执行本制度,按其
要求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管理部门经理级以下的所有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内容
第七条 :人事档案正本,是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员工情况的有关材料构成,主要有如下
几类:
a 、履历材料(包括个人的简历资料);
b 、自传材料(包括艾普集团职位申请表);
c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d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e 、奖励及处分材料;
f 、培训记录及外训协议等材料;
g 、劳动合同、录用、任免、聘用、离职材料;
h 、目标责任书、保密协议;
i 、其他可供企业用人参考的资料。
第八条 :人事档案副本,是人事档案正本中主要材料的复制件。由正本中的以下主要材料
构成:
a 、近期履历材料;
b 、主要鉴定、考核材料;
c 、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d 、奖励及处分材料;
e 、任免呈报(审批)表;
f 、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档案编号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
HR 管理系统中的员工编号(即:工号)进行编
号,并每
10 个档案做一个小标记、 50 个档案做一个标记、每100个档案做一个大标记,方便查
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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