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
务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自身绩效考核与薪酬决定的过程。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兼任
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
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
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
务等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
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
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
请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