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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第三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致使正当的经济交往秩序或者经
济生活秩序的安全受到破坏。

 

  二、金融刑法的分析

 

  (一)从犯罪学的视角界定金融刑法

 

  金融刑法是制裁那些在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的互动性交往与国内与国际法律交往与融
合的过程之中利用自身的职业优势或职权,以及法律所允许的交往方式而滥用诚信原则企
图为自己或为第三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活动的法律。

 

  (二)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界定金融刑法

 

  为保护整体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信用秩序、金融经济运行安全秩序、金融监控安全秩
序防治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称之为金融刑法。

 

  在金融刑法的定位上,我们应该把金融刑法作为一种特别刑法来看待,这样做的主要
理由在于实现积极的普通预防的目的。现实当中除了在我刑法典所规定的具体的金融刑法规
范,还有很大一部分隐藏在诸如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当中。这些规范往往不为公众
所认识,甚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时根本不可能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禁止错误)
(诸如非法集资)。显然,按照罪责原理是否应予谴责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国现时刑法典
上没有关于禁止错误的规定,这就可能造成犯罪追诉的困难。同样,由于公众对诸如地下钱
庄缺乏认识,从而也照成了公众监督的困难和对犯罪分子及时侦查的困难。因为,地下钱庄
所危害的是整个金融资本市场,并且地下钱庄本质上是一个投资诈骗行为。往往对投资计划
作不实的说明,从而误导投资人的判断,使投资人的财产处于一种危险状态。

 

  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刑法的积极的普通预防的功效,首先,我们应该在刑
法典上设定专章规定具体金融刑法规范。其次,关于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要立基于明确的
行为方式的明确描述,以彰显其警示功能使理性的市民能够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性质及
其后果有一种清楚的预见,从而打消犯罪念头或者发挥群众的监督功效及时侦查犯罪。如此
才可称之为积极地普通预防。

 

  因此我在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本不是一个问题,不能像国
内有些学者所理解为同一个问题。认为只有通过惩罚犯罪分子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种
理解看似很客观也很现实的理想,实则曲解了刑法的本质。在莎默松(

Samson)看来,在

整个社会监控体系当中,刑法的本质体现在最后的理性

�Q。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莎氏这句

经典名言我们应该在目的与手段两个层面上去理解。

 

  首先,刑法的目的在莎氏看来必须具备理性。即目的理性

――预防犯罪。不可否认的事

实那就是犯罪是这个社会最大的危险因素。应该说对犯罪的预防是刑法的一项最根本的目的。
众所周知,目前刑法理论有三种预防模式

  一是所谓的特殊预防,即对那些特定的犯罪分子予以预防。要么对他们进行教育,要么
把他们同社会隔离,使他们不再具有危险的可能。二是所谓的消极普通预防,即对那些潜在
的犯罪分子适用的预防,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实施。三是所谓的积极普通预防,这种预防模式
通常针对居民,运用将要适用的刑罚去警告人们,不要去实施那些不受赞赏的犯罪行为。在
风险社会当中尤其在金融领域,这种积极的普通预防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合的预防刑法模式。
因为,这种预防模式通过向那些忠实的法律市民展示犯罪是不受赞赏的,来增强这些市民
对法律的忠诚。同样也因为,这个预防模式当中的刑法被作为一种手段来理解,这种手段能
够给社会成员以安全。因此,只有这种模式才符合理性的安全模式的要求

�R。 

  其次,刑法的手段理性。即法律规定的成文性、内容的确定性处罚的适当性。众所周知,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最大不同在于:成文法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目的
是要公众知道行为的实施方式的预先规定性及法律后果的预先规定性。让人们知道明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