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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范围之外。依类别指定的方法可以避免这种缺点。类别指定是将若干人作为特定群
体指定,而不单独列出。

  

3、对其他受益人的指定。除以上对夫或妻、子女的指定外,被保险人还可能指定其他人

为受益人。如指定某公益团体、某好友为受益人等。以明晰、确定为目的的指定应满足以下原
则:第一,确实反映受益人的现行环境。第二,确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在此基础上
采取细节描绘等方式将受益人确定出来。

  三、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
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根据前文对受益人所作的分类,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
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来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
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
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

⑥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

了。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

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
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

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
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在受益人的变更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谁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变更
受益人的方法。第一个问题和前文所述一致,主要研究一下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

62 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

在保单上批注。可见在我国,受益人的变更采取的是变更人通知加保险人批注保单的形式。
依此方法,有一个问题需探讨:

  有效的受益人的变更是否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定方法?如果必须严格遵守,那么变更行
为须同时满足书面通知,保险人批注两个条件始能生效。如果不需严格遵守,那么变更人书
面通知后变更即可生效,即使保险人忘记或迟延批注也不影响变更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能
够做到后者已足够。因为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并非和保险人协商的合同内容,因
而无需双方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批注行为也不产生同意变更的效果,他没有权利去审查和
否定被保险人所作的变更。批注既非保险人的职务行为,也非为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的行为,
只是对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一种证明。因而只要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将变更
受益人的行为书面通知了保险人,该变更就应当生效,而不应受保险人批注的影响。

  以上是我国有关受益人变更方法的分析。从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状况看,采取这种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