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没有明确规定在住房按揭贷款保险中保险
公司是担保人还是保险人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
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代
付的欠款 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直至依法
处置抵押物。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公司的角色就是担保人,只有担保人在 替债
务人承担债务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担保人提供担保都是无偿的,有偿
而提供担保的是保险。我国
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 定,财产保险业务包
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我国的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包
括房屋财产险和抵押保证保险,两者都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
该是保险人。并且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保险法》
中规定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应该适用保险法,因此,保险公司的角色
应该是保险人,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 贷款综合保证
保险条款》相矛盾,这就导致了同一法律行为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造成了司法
“
”
混乱,引起司法实务中的 同案不同判 现象的 出现。
3
、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按揭贷款保险的发展都是由政府强力推动,以私人保
险机构为辅助,构建多层次的按揭贷款保险体系。反观我国,作为保险公司监管
机构的保监会在按揭贷款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作为,其在
2006 年
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也 只是一些指导性规定,并
没有多少现实层面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具有市场化和
社会保障的双重属性,解决好住房按 揭贷款保险问题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居住条
件和生活条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这其中,应该由政府主导为主,
市场引导为辅,共同推 进我国的按揭贷款保险制度健康和谐发展。
4
、保险条款本身的缺陷
(
1
)保险范围狭窄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火灾、爆炸、暴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