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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适用于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

等进行估价的情况下的房地产估价,但由于该方法不能全面考虑土地的效用、价

 

值及市场供需关系,有时会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2. 收益还原法:利用该方法主要是将估价对象的总收益减去总费用得到土

地的纯收益,再扣除国家土地收益部分,然后按一定的土地还原率还原成现实

活剥土地收益价格,目前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制租金标准,

 

可以直接作为活剥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参数。

  

3.市场比较法:根据同类型划拨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作为比较案例,通过修

正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适用于划拨土地作价入股、作为合作条件等案例较多的

 

城市。

  

4.剩余法:在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不承担土地使用费

的情况下,可假设估价对象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以同类型土地的市场交易实例

(包括出让、转让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比较实例,采用市

场比较法求得估价对象在具有完整使用权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格,然后视情况

扣减同类型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剩余的即为估价对象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条件下

 

的价格。

  

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出让条件下具有级别的地面熟

地价,其构成基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三部分,而

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

前两项构成,然后利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

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选择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

从而求取估价对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时要注意两点,

一是所使用的基准地价要扣除当地划拨土地补交的出让金标准,或者通过年租

制租金,推算出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二是不考虑年期修正问题,不利用年期修

 

正系数。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评估,在具体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在评估

 

报告中就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1.以转让为目的,转让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土地任然属于划拨性质,土地评估值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