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预算工程量的计
算 ,
制定本规则。
第 1:0.2 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
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
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
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
套 ,
作为确定建筑工 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 1: 0.3 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 ,
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 1.0.4 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 ,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 或
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 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 ,
工程量的计量单 位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1.以体积计算 的为立方米
(m 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 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
9.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
(t或 kg);
5.以件(个或组 )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
汇总工 程量 时 ,
其 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
平方米 、
米以下取 两
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
第 1.0.5 条
计算工程量时,
应依施工图纸顺序 ,
分部 、
分项 ,
依次计算,
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 ,
简化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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