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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
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

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

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
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
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