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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

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
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
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
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