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
动产优先受偿。
)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
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
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自交付生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 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