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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

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

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

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

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提倡对

建筑工程

实行总承包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

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

设计)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

(或勘查、设计)任务;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

“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

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

段的承包

”。

《建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

建筑工程

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

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

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 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