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 3 天之内
(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
3 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
注血小板和血浆患者不做交叉配血试验,可以直接输注。
第十一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
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
检查患者
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Rh(D)检
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
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
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
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
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
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
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