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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 3 天之内

(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

3 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

注血小板和血浆患者不做交叉配血试验,可以直接输注。

第十一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

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

检查患者

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Rh(D)检

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

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

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

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

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

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

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