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
(三)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许可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条件,
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
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一)基本内容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
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二)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
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考试用书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
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
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