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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享的界定

——是指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部分,各方参与共享。

利益共享的分配

——原则上按 4:6 比例分配。即省邮电器材公司将各单位参与规模订

货总额得到的优惠数,按各单位订货所得优惠数的

60%返回。其余的 40%用于省邮电器材

公司正常的流通费用。

利益返还方式

——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返回各单位。

□ 检查监督

各邮电单位及其审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加强对本单位贯彻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局纪检部门地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邮

电部门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