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2 许多情况下,需要随时间而变化,因而应对质量要求进行定期评审。
注
3 需要通常要转化成有规定指标的特性。需要可以包括如特性、实用性、可信性(可
用性、可靠性、维修性
)、安全性、环境要求、经济性和美学等诸多方面。
注
4 “质量”这个术语既不能从比较意义上作为一个单独术语去表示相对优良程度,
也不能在定量意义上用作技术评价。为了表达这些含意,应采用修饰性形容词,例如可以
组成下列术语:
a)“相对质量”在优良程度或相对意义上,对实体按有关基准进行排列时使用(不要与
“等级”混淆)。
b)“质量水平”用于定量意义上(如验收抽样时),而“质量度量”用于精确的技术评价。
注
5 总的来说,令人满意的质量成效是通过“质量环”各阶段的活动来取得的。各个阶
段对质量的作用有时是为了强调才单独地标明的,例如归因于确定需要的质量,归因于产
品设计的质量,归因于符合性质量,归因于全寿命周期产品保障的质量。
注
6 在某些资料中,质量被称之为“适用性”、“适应意图”或“顾客满意”或“符合要求”。
按上述定义,这些提法仅表示质量的某些方面。
(2) 等级
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实体所作的分类或分级。
注
1 等级反映了预定的或公认的质量要求上的差异,它强调功能用途和费用之间的
关系。
注
2 等级高的实体(如豪华饭店)的质量不一定令人满意,反之亦然。
注
3 当等级用数字表示时,最高等级通用 1 表示,较低等级依次为 2、3、4 等,而当
等级用符号。例如,用星号表示时,则较低级通常用较少的符号或星数。
(3) 质量要求
对需要的表达,或将它们转化成对某实体特性的一组定量的或定性规定的要求的表达 ,
以使它们实现和检查。
注
1 重要的是,质量要求应能全面地反映顾客规定的或潜在的需要。
注
2 “要求”这个术语包括市场的、合同的以及一个组织内部的要求,这些要求应在计
划的不同阶段加以展开、细化和修改。
注
3 对特性的定量要求包括公称值、额定值、极限偏差和公差。
注
4 质量要求必须用描述功能的词汇表示并且形成文件。
(4) 社会要求
法律、条例、规定、法规、法令中规定的义务及其他方面的考虑。
注
1 “其他方面的考虑”要特别注意包括环境保护、健康、安全、防护、能源和自然资源
的保护。
注
2 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所有的社会要求。
注
3 社会要求包括管辖权限和法规性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因司法权的不同而变化。
(5) 可信性
是一集合性术语,它用来表示可用性及其影响因素:可靠性、维修性、维修保障性。
注
1 可信性仅用于非定量条款中的一般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