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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

供方对顾客提供的产品应制定验证、贮存和维护的书面程序,并贯彻执行。如有丢失、损

坏或不适用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向顾客报告。

供方的验证不能减轻顾客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在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供方应对每个或每批产品的特定标识制定并执行书面

程序。该标识应加以记录。

9.过程控制
本国际标准的范围不包括对过程控制的质量体系要求。相应条款内容在

ISO9001 中给

出。

10.检验和试验

(1)总则
供方应制定并执行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活动的书面程序,以便验证最终产品是否满足

规定的要求。所要求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及待建立的记录应在质量计划和

/或书面程序中详细

规定。

(2)最终检验和试验
供方应按质量计划和

/或书面程序进行所有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并保存有关的记录,以证

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当最终产品不能充分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最终检验和试验
应包括对以前其他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已认可的结果的验证。

记录应明确对产品放行负责的检验职权。
1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总则
供方应制定并执行书面程序,对其使用的、用以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

量和试验设备

(包括测试软件)进行控制、校准和维护。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时,应保证

所用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且测量能力满足要求。

当把测试软件或对比参照件,如试验硬件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应加以校验,以证

明其能用于验证最终检验和试验过程中产品的合格性,并按规定周期加以复验。供方应规定
复验的范围和周期,并保存记录,作为控制的证据。

在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按要求可以提供的场合,当顾客或其代表要

求时,供方应予以提供,以证实这些设备的功能。

11 本标准所用的术语”测量设备”也包括一些测试装置。

(2)控制程序
供方应:
a)确定测量任务及所要求的准确度,选择适用的、具有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能力的检验、

测量和试验设备;

b)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规定的周期或使用前,对照与国际、

国家发布的有关标准有已知有效关系的鉴定合格设备进行确认、校准和调整。无标准时,则
应把校准所用依据写在文件上;

c)规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规程,其内容包括设备类型、编号、地点、校验周期、

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生问题时应采用的措施;

d)核实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否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志或识别记录;

e)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记录;
f)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未处于校准状态时,应立即评定以前的检验和试验结果的

有效性,并记入有关文件;

g)保证校准、检验、测量和试验有适宜的环境条件;

h)保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搬运、保养和贮存期间,其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i)防止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包括试验硬件和软件,因调整不当而使其校准定位失效。 

12 可用 ISO10012 中给出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作为指南。

12.检验和试验状态
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应以恰当的方式标识,以标明产品经检验和试验后是否合格。按

质量计划和

/或书面程序规定,在产品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检验和试验

状态的识别标志,以确保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产品[或授权让步放行的产品]才
能装运、使用或安装。

13.不合格品的控制
供方应制定并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以防止由于疏忽而使用或交付不合格品。
控制程序应规定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

(可行时)和处置,并通知有关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