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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 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 次,孕中期

至少 2 次(建议分别在孕 16-20 周、孕 21-24 周各进行 1 次),孕晚期至少 2 次(其中至少

在孕 36 周后进行 1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

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

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

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

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

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

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 12+6 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

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

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

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 13-27+6 周)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