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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

1、通知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2、通知该单位总公司或集团公司 3、停止一切合同的履约

和向该企业追缴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其他损失。

4、上报我项目公司领导和项目管

理中心质量监管部给予该施工单位以经济处罚(扣除整改质量问题工程量

3 倍或 50 万元罚

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该款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七、检查结果评分及处理办法
1、评分标准
1)工程质量执行情况满分 100 分,权重 40%;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满分 100 分,权重
40%;技术资料整理情况满分 100 分,权重 20%;最后得分检查人员根据各家施工单位的
工程质量、安全、及资料完成情况进行加权汇总。
2)检查时检查人员对照评定表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打分,做到有理有据(要有检测数据和
影像资料),施工单位有对评定结果有申诉的权利,如情况属实,理由充分,评定小组将
对该单位工程重新评定。
3)工程质量、安全评定结果由检查组组长最终核准,经被检查施工单位确认后生效。
2、处理办法
1)检查考核,得分值高于 90 分(含 90 分)建设单位将在大检查总结会上给予该(批)施
工单位通报表扬;得分值低于

75 分(不含 75 分)建设单位将在大检查总结会上给予该

(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质量、安全缺陷情况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