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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

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

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

3、工程师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

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

赔要求。

(二)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

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证明,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

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

解不一致而发生合同争执;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隐含着

较大风险。

按照我国签订施工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以法律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已认真地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条件,明白了合同

每一具体内容都是自己愿意接受的意愿表达,是为日后进行善意的合作有意写进去的,不

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因此,签订合同后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

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一种情况,其最终可能导致以下两种结果:

1)双方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双方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对方,发生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裁决。

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

三、不可预见性因素

(一)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

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基坑、断层、溶

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

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

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

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