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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部门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调整电网布

局、升压改造、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变压器规格、
容量及完善防窃电措施等项工作。首先要对投资少、工期短、降损效果显著的措施,抓紧实施。

第二十条

 按能源部颁 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

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的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
做到无功就地补偿、分压、分区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潮流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

方式,做到电网经济运行,大力推行带电作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要搞好变压器的
经济运行,调整超经济运行范围的变压器,及时停运空载变压器;排灌用变压器要专用化
在非排灌季节及时退出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有计划地逐步将高能耗的配电变压器更换或改造为低能耗的配

电变压器。凡新购置配电变压器必须是低能耗的,否则各物资部门不得购买,供电部门不准
装用。使用部门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负荷实测,并进行线损理论分析。35 千伏及以上系

统每年进行一次计算,

10 千伏及以下系统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遇有电源分布、网络结构有

重大变化时还应及时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管理与考核范围分压进行,其计算原则和方
法可对照部颁《电力风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理论计算值要与统计值进行
比较,找出管理上和设备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为提高理论计算的准确度和
速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并不断开发和充实计算程序。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加强各营业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

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所产
生的电量损失,以降低管理线损。
第二十五条

 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应使每个月的供、售电量尽可能相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

率的波动。对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趸售单位和季节性供电的用户以及有条件实行月末日
24 点抄表的用户,均必须在月末日 24 点抄表,月末日 24 点抄见电量和月末抄见电量应占
总售电量的

75%以上。其余用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帮助督促用

户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办法》的规定,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使
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值。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
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无自动投切装置的新用户不予接电,已投产的老用户限期补装。
第二十七条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

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
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
对大用户

(由各供电局确定报省局批准)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对部分大用户还可逐步试

行高峰、低谷功率因数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发电厂直供的用户,其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可由当地供电局根据电压和无功潮

流计算确定,并应报省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的管理,应消除发电厂内及附近和变电站内

及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厂、站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接受当地供电部门的用电
监察。站用电应计入线损中,应列为考核变电站的一项技术经济指标。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其
他生产用电

(如大、小修、基建、修配、熔冰、试验等)和非生产用电(如办公楼照明、职工宿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