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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

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

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

  

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

  

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

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