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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

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参加继续教育;

18.造价工程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

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

业水平;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与当事人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

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19.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

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

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

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

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

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结构,

应当提供聘用单侠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

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

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