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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在结算编制和审核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

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结算审查

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

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

各项真实内容。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各种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和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的人的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

人和结算审查委托人以及建设单位的认可,并签署

“签署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

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算编制文件的组成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

)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