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在结算编制和审核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
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结算审查
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
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
各项真实内容。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各种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和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的人的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
人和结算审查委托人以及建设单位的认可,并签署
“签署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
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算编制文件的组成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
)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