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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

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
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统计和公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
定期向社会公布

”。按照这条规定,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都应当依照有关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
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