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
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
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
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
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必须向县级或者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报告终止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生
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
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三、职业危害申报的监督检查
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
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
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
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
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