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
的质量监理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

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

确认。

  

(五)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
样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
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人员密集场所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
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 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

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
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