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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安全标志不仅是对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形式要求,更重要
的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进行监管的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监
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

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 年 10 月 13 日制定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
对劳动防护

 用品的检测检验非常重要。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必须对承担检测检

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实施资质许可,防止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

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活

 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这里

强调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

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
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
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

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2)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安全防护性能的差异很大,对其进行检测检验
的要求复

 杂,不同的检测检验机构只能承担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业

务。检测检验业务范

 围既是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认可,又是

对其检测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的依据。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关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规定,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在经许可
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业务。超出经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检验业务的,将受
到查处。

  

3.检测检验要求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
检验业务,

 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1)检测检验依据。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
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检测检验机构实施
检测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
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