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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事故,乙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任。

7.2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概不负责。乙方可积极配合甲方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

7.3 非乙方原因引起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修改时,给乙方带来额外工作,由此

而增加的设计费另行协商解决。

7.4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时,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

期一天,按欠费的百分之一计算。

7.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6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

及时限负责。

7.7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3 天以内,乙方可顺延交付设计

文件时间;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3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8 因甲方原因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

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向乙方支付设计返工费,收费比例为

3%,收费基价

为设计变更调整工程量或返工后工程量设计概算。

1、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时;

2、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严重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3、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累计工程量变更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设计调整。

7.9 甲方的项目停缓建时,甲方均应支付完应付的设计费。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甲方若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

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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