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
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
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
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
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
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