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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投保方的资质要求 

  

(1)投保人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

好的法人和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

 

  

(2)出口方资质要求: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出口经营权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对于大型

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该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和项目经验。

 

  

(3)外资银行作为融资银行

的资质要求:总资产不低于

100 亿美元;在中国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在过去两年执行过

出口信贷项目。

 

  

2、对拟投保项目要求 

  出口标的应主要为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的
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

70%,船舶、飞机及车辆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大

型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
付款或订金:成套设备和其他产品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5%,船舶类产品

交货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20%;项目信用期在 1 年以上,一般机电产

品还款期不超过

10 年,电站等大型项目不超过 12 年;进口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与我国已经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属保险人可接受风险范畴;进口商和担保人资信在保险人
可接受范围之内;投保买方信贷保险要求出口商务合同在询保前尚未签订。在商务合同金额
上,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合同金额不低于

400 万美元,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

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 

  

 

  

(二)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意味着出口项下的任何损失都能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赔偿
投保人必须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承保的风险
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出口方的以下损失不负赔偿
责任: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
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汇率变化引起的损失;除进口商及其担
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
的损失;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商务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对于这些出口
信用保险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投保方一定要提前预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及早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由于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的周期较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有投保
意向时应及早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尽早申请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得国别政策、风险分析以及承保经验,以便及时调整出
口策略和方式。信保公司在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上经验比较丰富,会根据最新的国家
风险调整对每个国家的承保政策,因此提前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便可以得到这些信息,并
且还可以得到信保公司每年发行一次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的相关国别信息。对于投保人来说,
有了这些信息便可以提前了解即将合作伙伴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
策略和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可事先获知参考保险费率和有关保险条件,为下一步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的谈
判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