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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

、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

分类合设设备机房

,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

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

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

应设

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 13 章的有关规定。
23.1.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6   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