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
、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
分类合设设备机房
,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
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
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
应设
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 13 章的有关规定。
23.1.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6 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