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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9-4-10

住宿用品、所借物品等的移交或退还处理。

2.被开除、辞退和申请辞职之人员,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均须配合公司完成相应

的工作交接和相关事务处理的终结工作,并确保得到有效确认。凡不配合执行或

执行不彻底者,行政科可会同财务部门在其工资款中酌情扣以损失赔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公司可不予计算或结算其任何工资款项。

     3.在上午 11 点前,行政科需为离职人员处理完毕以上所述的各项终结工作,离职人

员需将个人行李搬往保安室进行检查与寄存。

     4.离职人员持有效的《员工离职申办表》复印件(注:原件行政科存档备查)到财务部

门并经财务部门查验无误后予以计算或结算其工资。

     5.离职人员计算或结算工资后,当日应完全离开公司,由保安负责督导执行。

第九条、离职人员工资计(结)算与工资领取方法之特别规定

     1.正常申请辞工经批准的人员,其工资按正常时间计算和正常统一规定的时间发放即

薪资打入

“银行卡”中。

     2.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除按《行政奖罚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罚外,视情况可以

考虑一次性结算工资。

第十条、试用期内员工辞职特别规定

     1.为防止试用人员随意、故意或蓄意行为被公司开除或不辞而别,浪费公司大量人力

和物力,故新进员工凡在试用期内

7 天(含)辞职(退),无任何薪资结算。

     2.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内(含)辞职(退),其薪资公司将以

“石狮市最低保障

工资标准

”且按出勤天数计薪,超出一个月辞职(退)的员工薪资则将依公司次

月所拟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行政科负责对

“旷工开除(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及事因,及时发

     

文件编号

WA-XZRS-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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