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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
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