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 语
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
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
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
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
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
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ant
e
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
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A 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
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B 编写。
2.0.15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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