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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4 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2 监理协调

12.1 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2 协调会议

12.3 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4 会议记录与文件

13 合同工程验收

13.1 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3.2 阶段验收

13.3 单位工程验收

13.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3.5 合同责任

14 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 工程项目移交

14.2 工程缺陷责任期

15 其他

15.1 赔偿

15.2 奖励

15.3 考核

附录 A(提示的附录)监理程序框图

附录 B(提示的附录)监理常用表格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安全、环保的要求以

及合同的管理与责任等。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可参

照执行。

2 名词与术语

2.0.1 施工监理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

2.0.2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

方,为工程建设目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

2.0.3 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书、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

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

补充与修改文件。

2.0.4 业主(项目法人)

指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亦即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委托人。

2.0.5 监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

格并经国家或水电水利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0.6 监理机构

指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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